|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詹明樹 | 董事 | 31.03%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
| 移動污染 | 2021/04/14 | 桃園市 | NT$5,000 | 貴公司車輛(車號:380-QM)排放黑煙不透光率為1.3m¯¹,超過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 | 21-110-040209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6條第1項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北市樹林區工興街一三號 |
| 營建工程 | 2019/10/07 | 新北市 | NT$100,000 | 本局依「營建工程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其處理原則」,於貴公司主辦之工地查獲下列缺失事項達20點,影響防制效果:1.工地周界:未設置定著地面之全阻隔式圍籬或防溢座,記缺失10點。2.工地出入口:營建工地出入口未設置洗車設備,且未以加壓沖洗設備清洗,記缺失10點。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0條 | 23-108-100005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10條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後段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北市樹林區工興街一三號 |
| 移動污染 | 2018/06/06 | 桃園市 | NT$5,000 | 貴公司車輛(車號:380-QM)排放黑煙不透光率為1.8m¯¹,超過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 | 21-107-060024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北市樹林區工興街一三號 |
| 一般廢棄物 | 2018/04/18 | 新北市 | NT$1,200 | 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DO-0781)之駕駛人未依本市規定方式,將巨大垃圾排出清除,致污染環境。 | 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 | 41-107-040544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暨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5條、第14條第1項第1款,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及本局處理民眾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一般廢棄物)案件裁罰基準第2點規定裁處。 | 新北市樹林區工興街一三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