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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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承鋒 | 1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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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空污 | 2018/08/10 | 新北市 | NT$100,000 | 臺端所屬和億塑膠工廠從事廢塑膠再利用作業,廠內設有廢塑膠破碎、加熱熔融、壓出造粒及包裝之製程設備,核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8批第2類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惟未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即逕行操作。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20-107-080008 | 違反行為時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後段規定裁處。 | 新北市鶯歌區龍五路八九號一樓 |
| 固定空污 | 2018/08/10 | 新北市 | NT$0 | 臺端所屬和億塑膠工廠從事廢塑膠再利用作業,廠內設有廢塑膠破碎、加熱熔融、壓出造粒及包裝之製程設備,核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8批第2類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惟未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即逕行操作。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20-107-080009 | 違反行為時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後段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北市鶯歌區龍五路八九號一樓 |
| 事業廢棄物 | 2018/08/10 | 新北市 | NT$6,000 | 臺端所屬和億塑膠工廠使用事業產生之廢塑膠作為製造塑膠粒之原料,核屬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公告之再利用機構,惟未取得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即逕行營運。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0-107-08001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公告事項一(二十)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北市鶯歌區龍五路八九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