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羅振義 | 1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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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境教育 | 2021/11/03 | 新北市 | NT$10,000 | 經於109年6月23日以雙掛號方式寄送環境講習通知書(編號:40-106-080084-3號),惟未於指定時間到課,且未辦理延期。 | 環境教育法第23條 | 50-110-110014 | 違反環境教育法第23條規定,並依環境教育法第24條之1第2項暨違反環境教育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第2點規定裁處。 | 桃園市龍潭區中興路三三六巷一○五弄一一號一樓 |
| 環境教育 | 2019/03/18 | 新北市 | NT$5,000 | 經於107年9月17日以雙掛號方式寄送環境講習通知書(編號:40-106-080084-1),惟未於指定時間到課,且未辦理延期。 | 環境教育法第23條 | 50-108-030008 | 違反環境教育法第23條規定,爰依同法第24條之1規定裁處。 | 桃園市龍潭區中興路三三六巷一○五弄一一號一樓 |
| 事業廢棄物 | 2017/08/22 | 新北市 | NT$120,000 | 臺端經營之堃益工程實業社所有車輛(曳引車車號:705-S2、半拖車車號:97-7H)載運剩餘土石方,經攔查未隨車持有載明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證明文件,以供檢查。 |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 40-106-080084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龍潭區中興路三三六巷一○五弄一一號一樓 |
| 一般廢棄物 | 2017/03/08 | 寶山鄉 | NT$60,000 | 本所清潔隊稽查人員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寶山分駐所警員等於前揭時間、地點進行稽查,查獲受處分人所有由羅振義駕駛前揭車輛載運廢棄剩餘土石方,羅振義當場有提供一份資料為土方運送轉運證明文件,內容敘明產生源為萬詮股份有限公司,據受處分人代表羅振義於106年3月7日行政調查談話紀錄所述,我之前並不清楚處理地點沒有申請,所以原車載回產生源地點及我們運輸公司通常只要有來源證明就能出車,處理地點跟我們運輸公司沒有關係云云。以上所述皆與常理相悖且非有效證明文件,受處分人顯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同法第49條第2款規定裁處 |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 41-106-030003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龍潭區中興路三三六巷一○五弄一一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