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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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6/01/07 | 新北市 | NT$60,000 | 臺端(即草泥馬工程行)所有車輛(車號:CAQ-****)載運土木或建築廢棄物混合物(廢棄物代碼:D-0599),經查駕駛雖隨車持有廢棄物清除車輛隨車證明文件,其證明文件所載之廢棄物產生源為本市汐止區康寧街141巷24弄6號,惟本局經查該車GPS軌跡發現廢棄物實際產生源為臺北市內湖區康樂街72巷17弄29-3號,視為無效證明文件。 |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 44-115-010012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7條及第8條第1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一段一五二號一二樓之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