秉川環保有限公司 核准設立

最後更新時間 2025/11/02 , 10:4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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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
張士鴻
統一編號
53817100
成立日期
2012/03/19
資本額
1,000,000元
實收資本額
股票代號
電話
地址
南投縣草屯鎮御史里玉屏路長青巷2之1號1樓
網站

董監事

姓名 職稱 持有股份 代表法人
張士鴻 董事 100.00%

營業項目

  • 其他資源物回收處理(383099)
  • 公司歷程

  • 公司地址變更為南投縣草屯鎮御史里玉屏路長青巷2之1號1樓
    2013/07/16
  • 同地址公司

    員工人數

    財務報表

    動產抵押

    下載完整報告查看完整數據
    案件類別 債務人名稱 債務人統編 契約啟始日期 契約終止日期 抵押權人名稱 抵押權人統編 擔保債權金額

    選舉收入(政治獻金)

    收入名稱 收入金額
    總收入金額 0

    選舉支出(政治獻金)

    支出名稱 支出金額
    總支出金額 0

    標案拒往

    機關名稱 公告日期 生效日期 截止日期 期間

    進出口資料

    下載完整報告查看完整數據
    年份 月份 總進口實績(美金) 總出口實績(美金)
    2024 - - -
    2023 - - -
    2022 - - -
    2021 - - -
    2020 - - -

    商標

    專利

    工廠

    地區 數量
    總數量

    政府標案

    標案名稱 機關名稱 決標日期 決標金額 是否得標

    裁判書查詢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
    2023
  • 勞權違規

    日期 違反法規法條 罰鍰金額

    污染源裁處

    污染類別 裁處時間 裁處機關 裁處金額 違反事實 違反法令 裁處書字號 裁處理由及法令 公司地址
    移動污染 2022/03/30 南投縣 NT$5,000 檢驗不合格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5條第1項 21-111-030020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5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9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南投縣草屯鎮御史里玉屏路長青巷二之一號一樓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2021/04/19 南投縣 NT$24,000 1.本案為清除機構秉川環保有限公司現場查核案,本局人員於16:00到達現場。2.本局人員至機構地址請該公司負責人父親帶至停車場(草屯鎮史館路集仙巷50弄12號旁鐵皮屋),現場負責人至現場等候,廠內堆置1立方米貝克桶內裝廢潤滑油共計60桶,另於車輛車號KEC-5127上車輛貯存30桶鐵桶內裝廢潤滑油,過磅量為4320公斤(聯單編號H53A856011000019),來源為泰豐輪胎股份有限公司觀音廠,惟現場堆置廢潤滑油未於清除許可文件登載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另廠內堆置廢潤滑油未依規上網申報記錄,已違反廢清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該公司清理前述聯單位依規送往處理場而至該公司停車場,造成GPS異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規定。廠內堆置廢棄物未標示中文名稱及代碼,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規定,現場於已告發,經負責人張士鴻確認無誤。3.因該公司及劍麟公司於110年1月20日遭檢調搜索偵辦事業端廢棄物及流向案件,有關稽查場內廢棄物是否立即要求該機構負責人進行清理,後續再與檢調或保七辦理。又本案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規定,行政刑法乙節,後續再依司法調查進度或南投地檢署相關指示辦理。另倘地檢署未依前述涉犯規定移送辦理時,本案依本稽查記錄違規事項辦理行政處份。4.以上內容經該機構負責人張士鴻確認無誤。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44-110-040001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及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及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南投縣草屯鎮御史里玉屏路長青巷二之一號一樓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2020/03/09 南投縣 NT$6,000 一、依據「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規定辦理.二、按上開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清除、處理機構應依本法(指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公告之網路傳輸方式申報營運紀錄;經查貴事業於108年1~8月期間均有未申報營運紀錄情形(無營運紀錄時仍應申報為「0」),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三、貴事業上開違規情事,本局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9款規定處分新台幣6,000元罰鍰,另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規定裁處環境教育1小時。四、貴事業如有陳述意見請於旨揭期限內就事實及法律面提出意見陳述,逾期未提出者,視同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44-109-030010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南投縣草屯鎮御史里玉屏路長青巷二之一號一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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