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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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業廢棄物 | 2020/12/08 | 臺南市 | NT$6,000 | 貴行從事建物打石工程,109年10月12日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執行109年環保犯罪查緝專案計畫時,發現貴行將承攬打石工程產出之廢棄物清運至貴行登記住址,經分類後之營建混合物再委託清除處理,惟未於清除前與受託清除者簽訂書面契約。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 | 40-109-120017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2款附表2項次13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白河區崎內里外崎內一九號 |
| 事業廢棄物 | 2018/10/04 | 臺南市 | NT$6,000 | 本案經白河分局竹門派出所警員通報,經本局於107年8月12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工程行載運自本市東山區青山里工地施工後產生廢磚塊之混合物至本市白河區長安段038地號,欲進行棄置,未依規定進行再利用處理。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 40-107-100004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6條公告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再利用種類編號七-營建混合物之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白河區崎內里外崎內一九號 |